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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报社与360名誉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186号
日期:2015年07月20日 09:4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上诉人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经公司)、上诉人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被上诉人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5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每经公司及上诉人经闻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奇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奇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审批,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因当事人申请调解,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    当事人主体身份情况:  

奇虎公司系涉案“360安全卫士”软件的著作权人,亦是360安全中心网的主办单位,奇智公司系涉案“360安全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每经公司系刊发涉案报道的《每日经济新闻》报纸的出版方,亦是每经网发布文章的版权所有人,经闻公司系每经网的主办单位。上述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60安全卫士”和“360安全浏览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60安全中心网及每经网ICP备案信息等证据证明。  

二、    涉案报道主要内容

2013年2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第1996期第1-5版发布以《360黑匣子之谜——奇虎360“癌”性基因大揭秘》为主题的涉案报道,该报道分为技术篇与商业篇,其中技术篇包括《360:互联网的癌细胞》、《360产品内藏黑匣子:工蜂般盗取个人隐私信息》、《360后门秘道:“上帝之手”,抑或“恶魔之手”?》3篇专题报道,商业篇包括《360:互联网的“一枝黄花”》、《360生意经:圈地运动与癌性扩张》、《360制胜“秘籍”:神秘的V3升级机制》、《360产品频遭卸载令背后:个人隐私自卫意识在觉醒》4篇专题报道。涉案报道在开篇综述中以2013年2月25日奇虎360所有APP产品被苹果全面下架为引,称“360的CFO亲赴美国‘负荆请罪’”,并引用知情人士言论称“国家版权局内部已讨论确定,360搜索引擎严重违反Robots国际规则,目前正在拟定相关处罚决定,近期将在行政处罚会议上责令360停止侵权,进行整改。”用“记者经过数月调查,并在微博名人‘独立调查员’等一批程序‘猿’的帮助下,揭开了360的层层内幕”这一确定性口吻,主要陈述了如下内容:“360的成功,更重要的在于其‘创新型破坏’:破坏才是目标。通过破坏,打破既有规则,从中获得市场与利益。而这一破坏的基础,便是对互联网世界最基本的准则——最小特权原则的践踏。”“360发家于‘360安全卫士’、‘360安全浏览器’,而这两款产品甫一面市,便携带了这家公司的癌性基因:以违反‘最小特权原则’为基石而构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第一次查清,360是如何在其庞大的以安全著称的‘安全卫士’、‘安全浏览器’软件中,植入非法程序,并通过该非法程序中的‘后门机制’与360云端配合,形成全球独一无二的秘密内部机制。”“当360要发动一场讨伐竞品的战争时,其便启动‘V3机制’——通过‘安全卫士’、‘安全浏览器’,在用户电脑中私自卸载竞争对手的产品,私自安装自己要推广的产品,从而以最便捷的方式一举占领市场。”“在这场看不见的战争中,360表现出两个粗暴:粗暴侵犯网民的合法权益(隐私权、知情权、同意权)、粗暴侵犯同行的基本权益,肆无忌惮地破坏行业规则,从而实现其‘一枝黄花’式的疯狂成长。”“360现象,不仅对行业有巨大的破坏性,对互联网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力,更是对整个社会产生‘癌性浸润’。”

此外,涉案报道头版以“调查员独白”的形式,引用独立调查员的陈述讲了一个故事,将360比作为小区提供免费服务的K保安公司,称“保安不仅在夫妇行房事时可以进行‘免费欣赏’,他们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自由进出业主的房间;他们不仅在小区的任何公共空间安装了监控系统,同时在业主室内的任何一个视角,都秘密安装了监控器。”该文最后两段内容为“我脑海中,一直在重复卡夫卡小说《城堡》中的场景,你不知为什么,你也不知是怎么了,然后,你就任人宰割了。森白的月光下,那把霍霍磨着的长刀……”。《360:互联网的癌细胞》一文中,记者描述了其与独立调查员沟通、交流以及相约“将360在幕后所做的一些难以见光的行为,在网上重新演绎一遍”的过程。文中介绍独立调查员的身份为一名程序员,其对360反感的原因是“如果你得了癌症,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那一定得赶快把它切除掉!而360正是网络社会的毒瘤。此瘤不除,不仅中国互联网社会永无安宁之日,整个中国都永无安宁之日。”并称苹果下架360是“对肿瘤的自体免疫排斥性,这是一个网络社会健康的标志。”文中对“最小特权原则”作了阐述,并称“360最大的问题就是以安全的名义,践踏了这一原则。”  

《360产品内藏黑匣子:工蜂般盗取个人隐私信息》一文分三个部分:一、综述部分。记者首先陈述了一件“真实的事情”,即国内一家知名IT公司在其产品上线前一天被360以几乎一模一样的同类产品抢先上线,从而对360产品产生质疑并在公司内网环境中全面禁止360产品,此后未再发生泄密情况。并称国内几家互联网巨头包括腾讯公司、百度公司、金山公司均以安全为由禁止使用360产品,继而提出质疑“大型公司尚且对360产品避之不及,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使用360相关‘安全’产品,安全吗?”并引用IDF实验室创始人万涛的评价“从隐私保护和用户权益的角度讲,360产品确实存在需要澄清的地方。”二、“黑客揭秘:360安全产品背后的‘安全’陷阱”。描述了360软件的安全性遭到业界质疑、2010年底发生数据泄露等事件,并以“独立调查员”就“360安全浏览器”的后台运行为记者进行现场演示以及绘制“360安全卫士”内部操作模型图等方式,提出了该两款软件存在的安全问题。文中称2010年2月6日瑞星发布《奇虎360利用“后门”拿走了用户什么》,利用大量技术细节说明“360安全卫士”偷设后门、监视用户访问网站并上传相关信息至360网站,标志着360第一次露出“不安全”的真面目。2010年12月31日,360服务器被黑客攻破,大量用户隐私数据泄露,使“360多年来宣称的‘用户隐私大于天’的谎言正式被揭穿。”并引用“一名多年研究360产品的黑客”所述:“360内部一定有国内顶尖级的黑客高手。他们才有可能做到既做暗事,又不留任何把柄。这就像是一个江洋大盗,来无影,去无踪,飘忽不定,作案后现场不留任何痕迹,实在是高精尖的设计。”三、“黑匣子现身:对用户个人信息涉嫌暗箱操作”。文中称独立调查员已基本破解“360安全卫士”的谜局,并向记者进行了演示。独立调查员还告知记者目前已经披露的最重要证据就是其于2012年12月6日在微博发布的视频,该视频以完整的手法记录了破获360窃取用户隐私的证据,由金山公司安全专家李TJ制作,曾在某次论坛上分享。文中引用李TJ的陈述,披露了其针对“360安全卫士”v7.3.0.2003l版所作的证据抓取过程,并称该结果得到了IDF实验室的验证。文章最后一段内容为“很明显,360公司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转移、删除等环节,明显将行业的游戏规则抛诸脑后,一意孤行地进行着暗箱操作。”  

《360后门秘道:“上帝之手”,抑或“恶魔之手”?》一文分四个部分:一、综述部分。引用百度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的语言给独立调查员这一“360安全浏览器”“后门”发现者以高度评价,称“给他颁发一个国家级的科技发现奖也不为过。”并“按照独立调查员的理解”,对所谓的“后门”形象地描述为“这个保安公司,还在地下挖有一条通道,可以直接从地下通过地道悄悄进入你的房间。而这个地道,就是后门。”二、“360后门秘道浮出水面”。文中详细描述了独立调查员发现“360安全浏览器”网络通信异常继而分析出该浏览器存在后门、并通过反向分析“掌握了360浏览器在SmartWiz整个组件里与360服务器间建立通信、下载、临时存储、加载执行、删除(销毁证据)的流程,同时也知道了其时钟控制调度机制(5分钟间隔定时器)。”并评价“360‘非常异类’——许多行为不仅是反安全的,甚至是‘反人类的’。”三、“360后门的安全之殇”。文中由腾讯集团副总裁曾Y对没有后门的浏览器的重要性做了解答,并由IDF实验室创始人万涛对浏览器后门做了解读。文中表述“通过这个后门,360浏览器可以根据监视用户电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向360云安全中心发出请求,360云端的后门服务体系根据请求,给出相应的DLL,即windows可执行程序库。这个DLL通过360浏览器的后门,直接进入用户的windows系统。”并称该DLL文件具有获取并上传、读写、增删用户文件、监听用户通讯、悄悄卸载竞争对手的产品等功能,并已由独立调查员通过反向工程分析研究完成取证。四、“360后门:绑架用户的遥控器”。文中称独立调查员关于“后门”的发现在业内引起巨大震动,并经IDF实验室验证。“业内一位安全专家”对此评价为“360这一行为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最为正面的理解是:如果全国要抓贪腐,可能不再需要小三、二奶们自告奋勇地献身了,只要打开360浏览器,贪腐只要是上网的,基本上其丑行就可以通过360安全浏览器、360安全卫士这个后门机制暴露无遗了。”并将“360安全浏览器”与最著名的“后门”软件“灰鸽子”相比较,称“360安全浏览器”因其市场占有量高而更危险,“如果有人破解360安全浏览器,从而控制这个后门的话,那将是灾难性事件,它导致一个国家的瘫痪都是完全可能的。”并引述李TJ的观点“360浏览器的后门机制,实际上已绑架了用户,成为360通过用户的浏览器来直接攻击竞争对手的工具,包括阻止或杀死竞争对手的各类客户端软件,阻止其中的重要程序,破坏竞争对手软件的功能等。‘这样的丑行只有中国才有,是世界上惟一的先例’。”  

《360:互联网的“一枝黄花”》引用自由评论人、技术经济观察家SY的观点和陈述,内容包括:“360很像互联网界的‘一枝黄花’。360董事长周HY一直强调‘破坏性创新’,这正是‘一枝黄花’的最好注解。对于360及周HY,外界基本上分为两个阵营:爱之者为之欢呼,恨之者为之切齿。而欢呼者,正是出于对其破坏性快感的获得,以及对其破坏过程中所呈现的‘流氓特性’的认可;而切齿者,则不仅因其对整个互联网社会的强大破坏力,更缘于其不断地突破底线,以及对人们价值观的不断挑战。”“360更大的危害,在于其还有许多人们所不能见的潜在威胁:360安全卫士、360安全浏览器的‘癌性基因’。”“在掠夺市场的过程中,360安全卫士、360浏览器恰是一对并蒂的‘恶之花’。”  

《360生意经:圈地运动与癌性扩张》一文分三个部分。一、综述部分。指出“360安全卫士”存在逾越安全防护产品的功能、给竞争对手的软件以差评从而引导用户卸载的行为,并引用独立调查员的表述“360有两条‘成功密钥’,第一,是以‘民事诉讼8连败’为代表的发展模式:先踩法律底线,以求先发展——在中国,360钻了品牌与道德成本太低的空子;第二,就是以安全和免费名义‘绑架’用户,然后以安全裁判员的身份,展开‘竞争’。”同时以“实际测试发现”“360安全卫士”对全新安装的Windows7评分为0、在安装360浏览器并设定为默认浏览器及修改首页为360导航后安全性评分迅速接近满分验证了这一说法。文中还指出“360安全卫士甚至曾伪装成微软Windows补丁安装程序KB360018,以‘IE6内核升级’的名义欺骗用户安装360浏览器。国外权威技术网站SystemExplorer已将360的这个假冒微软系统补丁文件定为‘100%安全威胁’,从而使后者遭遇微软调查。”并对“360安全卫士”的“一键修复”功能给出评价:“是其占领市场的利器”,“一般用户自然看不出门道,相反还会对360的这些‘强奸’行为‘感恩戴德’”。二、“360绿色网站的安全谎言:‘偷梁换柱’浸润电商网银安全体系”。该文对“360安全浏览器”主推的“绿色网站认证”机制提出质疑,并通过独立调查员的演示验证,指出“所谓的‘360绿色网站认证’并不能有效执行网银保镖的辨识功能,进行安全认证。”称“360浏览器直接屏蔽认证机构VeriSign基于加密体系的可信认证,将其替换成了360绿色网站认证。”并引用独立调查员的观点“这又是另一起360‘破坏性创新’的典型案例:‘一点技术含量也没有网站身份认证,竟然可以公然取代国际上通行的网上银行安全认证体系。这就是360的非创新型破坏。’”最后指出“可以预想的是,一旦360大规模启动‘各大电商推荐安全购物使用360浏览器’活动,人们的网上购物均要依赖于‘360绿色网站认证’,360收获的将是又一次360式‘癌性扩张’,而中国的网银体系又将会面临怎样的可怕变局?”三、“移动圈地:‘非创新型’破坏或止步于苹果?”该文指出360在移动端依然复制其PC领域的“癌式扩张”做法,“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掌握的一份来自某互联网工程师的爆料,包括360手机卫士、360手机通讯录、360手机浏览器等系列产品存在明文上传用户隐私数据。”并就2013年1月25日360产品第二次被苹果下架的原因作了探讨,分别引述了360的官方说法、外界的多种猜测,以及IDF实验室万涛、业内专业人士管鹏的观点。  

《360制胜“秘籍”:神秘的V3升级机制》一文指出,360正在谋划大面积推广递归DNS,推广的核心手段是“瞒天过海,暗度陈仓”,整体实施是通过360的V3升级机制。文中称记者经过数月的调查发现,“V3由360高层决策层下达指令,360安全数据中心启动,并通过后门机制,将指令性信息传达给用户电脑中安装的360安全卫士,主要指令为产品推广、删除竞争对手产品、新配置数据等;360安全卫士在用户Windows系统中,直接执行安装、更改、卸载;然后,通过后门机制,将信息反馈给360云安全数据中心,该中心再将信息收集、汇总统计后,上传给决策者。”并引用“业内一位著名互联网专家”的陈述“多年来,360几乎就是战无不胜,其中,人们过多地放大了360产品的能力,以及360的流氓特性能力。V3才是360战无不胜的法宝。如果工信部要管,就把360的V3升级禁止了,360就立刻死定了”。文末还附《寻找已模糊了的良心——两位神秘人物的对话节选》,内容包括:“A:你知道你的电脑里有一根来自360的泄污管吗?V3通道!B:不知道这事。A:什么叫强奸?违背意志,强行插入,并且排射污物!这就是360的一贯行为。……A:……对付这个流氓公司,需要有无数无名英雄的付出,也需要有冲锋陷阵的先锋。B:你、我,都是无名战士。说白了就是替天行道。……”  

《360产品频遭卸载令背后:个人隐私自卫意识在觉醒》一文分四个部分:一、综述部分。称360“这两个粗暴的‘癌性基因’之变的核心,就是违背了全球公认的互联网江湖的基本准则。”“长此以往,‘创新型破坏’这一癌变会益发严重,最终,中国互联网会因此死亡。这才是最可怕的。”二、“来自官方的‘SayNo’”。文中称“最早对360说‘NO’的是人民法院,在360历时八年的发展过程中,与企业间有八场民事诉讼,法院给予的回答是:‘八连败!’在法律上,360的行为被严厉拒绝。”“最近以来,政府相关部门也对360接连亮起‘黄牌’”,并罗列了国家版权局要求360就360搜索抓取百度内容进行整改,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约见奇虎公司负责人、对其利用“360安全卫士”在浏览器领域实施不正当行为予以行政告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披露对360给予行政告诫的原因等事实。三、“拒绝‘360浏览器’:一场‘斯大林格勒保卫战’”。文中引用万涛的言论,将百度公司在其客户体系中直接、全面封杀360浏览器的行为比喻为“度娘的‘斯大林格勒’保卫战!”进而提出“作为自主行为,企业直接拒绝360的声音,已越来越多。”称网易、宝钢、招商银行等公司先后要求内部员工卸载360系列软件。同时以“据媒体披露”的口吻,陈述了360浏览器偷赚网购佣金事件,并称“金山网络CEO傅盛就曾在微博报料,直指360财报中10亿收入来自电商,其实是用户通过360浏览器购买100元商品抽成10元。”四、“堂吉诃德:那些走在最前端的程序‘猿’们”。文中陈述了记者对许多黑客特别是独立调查员的采访过程,并指出这些程序“猿”们研究360的共同目的:“360的‘两个粗暴’,是中国互联网的‘毒瘤’,不除‘毒瘤’,中国互联网必死。而这个‘除’,并非就是消灭360,而是希望360能够‘立地成佛’。”文中还特别提到已有近1,000个网站使用独立调查员设计的破解程序,独立调查员的调查结果得到IDF实验室的实验论证、人大计算机系主任石文昌以专家身份的公开证明、北大电子政务研究院副院长杨MG(网名“杨MGP**”)的公开支持以及一大批网民的直接声援。  

上述事实,由《每日经济新闻》2013年2月26日第1996期报纸、2013年2月26日每经网首页截图及(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772号《公证书》等证据证明。  

三、    涉案报道的转载情况。  

2013年2月26日涉案报道刊发后,先后被新浪网(*)的财经和科技版块、搜狐网(*)的新闻版块、中青在线网(*)的法治新闻版块等网络媒体转载。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关于涉案侵权报道被广泛传播的情况说明及相应的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

四、案件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  

(一)涉案报道所涉两款软件的技术问题。  

1、关于“360安全卫士”。  

每经公司、经闻公司提出,“360安全卫士v7.3.0.2003l”存在下列技术现象:1、在360safe/Loginfo目录中存在以360_formal_***命名的log文件;2、log文件中包含用户操作软件的日期、时间及被操作软件的路径;3、360安全卫士将log文件上传至服务器,并将本地log文件删除;4、用户在取消加入云安全计划后仍然上传用户行为数据。同时指出,上传用户的行为数据系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上述技术措施未包含在奇虎公司、奇智公司隐私白皮书和软件许可使用协议中,且收集用户的软件操作信息进行分析可能造成用户隐私泄露的风险。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对上述1-4项技术现象均予以认可,但指出上传的是用户操作软件的日期、时间及被操作软件的路径,不涉及用户的任何隐私信息,也不属于每经公司、经闻公司所说的用户行为数据。同时提出,收集用户的程序路径信息上传至服务器用于云端比对是云安全软件正常的进程防护功能,也是目前互联网安全软件行业的普遍做法。《360用户隐私白皮书》在“360安全卫士”的隐私保护说明中,专门针对360木马防火墙的防护功能进行了说明,其中关于进程防护功能明确指出:“当程序运行时,进程防护会对正准备运行的可执行程序进行云引擎验证”。故“360安全卫士”上传用户程序路径信息的技术行为是向用户作了披露的,该项行为与云安全计划无关,用户关闭木马防火墙的进程防护功能就会取消上传,但同时安全性能也大大降低。  

2、关于“360安全浏览器”。  

每经公司、经闻公司提出,“360安全浏览器v5.0.8.7”存在下列技术现象:1、存在ExtSmartWiz.dll文件;2、平均每5分钟“360安全浏览器”会生成以“STB”为前缀的临时文件;3、平均每5分钟“360安全浏览器”会向se.360.cn请求数据包,并下载数据包;4、下载的文件类型为PE文件,而非请求记录中的ini文件类型;5、对ExtSmartWiz.dll文件进行反编译,该文件中存在设定定时器、申请服务器文件及加载下载后的服务器代码;6、ExtSmartWiz.dll文件在请求服务器获取文件调用后会删除下载文件;7、将下载的文件名改为*.dll,该文件的内容与文件描述不符;8、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定时从360服务器下载DLL文件并加载操作后删除。同时指出,以上技术措施未包含在隐私保护白皮书和软件许可使用协议中,且符合“后门”的特征,一旦被非法利用存在危害用户安全的可能性。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对“360安全浏览器v5.0.8.7”存在上述1-6的技术现象均予以认可,但提出下载的PE文件的内容与文件描述是相符的,该PE文件是网银云安全的配置文件。同时指出,该项技术行为属于网银云安全的实时更新行为,《360用户隐私白皮书》在“360安全浏览器”的隐私保护说明中,针对网银云安全专门进行了说明,即“奇虎360会实时更新360安全浏览器网银云安全模块的规则配置文件,确保用户不被虚假的网银或支付网站所欺骗,保障用户网银环境的安全可信。”《360安全浏览器使用许可协议》中亦对此作了披露,不存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此外,所谓的“后门”本身带有贬义,也并非严格的技术术语,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将“360安全浏览器”的上述技术现象认定为“后门”属于主观判断,提出“一旦被非法利用存在危害用户安全的可能性”亦属于无端臆想。

原审审理中,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就上述两款软件的相关技术现象是否存在以及相应的技术现象是否向用户披露、是否可能造成用户隐私泄露的风险等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向鉴定机构咨询后得知,司法鉴定针对的仅是客观技术问题,涉及对相关技术现象是否向用户批露、是否可能导致风险的评判非司法鉴定范围。因本案当事人对两款软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技术现象并无异议,故本案无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必要性。  

(二)涉案报道的发布给奇虎公司、奇智公司造成的损失。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认为涉案报道的发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并委托D对“奇虎360”品牌价值损失进行了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3年7月28日作出北方亚事评报字(2013)第146号《“奇虎360”品牌价值损失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称,评估对象为“奇虎360”品牌损失价值,评估范围为“奇虎360”品牌的损失,包括:“奇虎360”商标权;企业商誉、企业文化、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各项经营优势等无形资源的损失。评估基准日为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评估的背景为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和成都日报报业集团报道传播损害公司品牌的言论,再加上微博的传播和网络的转载,对奇虎360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用户对公司产品的卸载量急剧增加,导致公司收益受损严重。评估方法借鉴了英特品牌评价方法的有益因素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品牌价值评估。具体评估思路是:参考市场条件、收入增长和收益率等因素的可预期变化,对该品牌匹配的整体资产分别就受损前和受损后的收益进行未来5年来的预测。同时,采用因素法(借鉴英特品牌评价方法的有益因素)对品牌实力进行测评(Interbrand将某一品牌与理想模式相比较,通过7项因素为品牌实力打分,以确定实现未来收益的贴现率,这7项因素包括:市场、稳定性、领导地位、发展趋势、支持性、地理条件、保护性),确定相应的折现率,最后通过评定估算,得出品牌所匹配的受损前和受损后的整体资产价值,然后确认扣除相关的包含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有形资产的净值,分别得到受损前和受损后品牌的评估价值,其差额即为品牌受损价值。评估结果为:“奇虎360”品牌损失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722万元。

  此外,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还提出:1、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对360产品进行市场推广均按成功安装软件数量向合作方支付推广费用,而涉案报道发布后“360安全卫士”、“360杀毒”、“360安全浏览器”、“360手机卫士”等4款产品的卸载量急速攀升,通过对2013年2月16日至2013年3月14日期间用户卸载量的变化进行对比,反映出因侵权行为导致已投入的推广费用损失为19,265,757元(截至2013年3月15日);2、奇虎公司与案外人N曾于2013年2月20日签订《2013年度网络推广服务协议》,约定由奇虎公司为N提供网络推广服务,合同总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后N以涉案报道造成奇虎公司信誉危机和用户流失为由解除上述合同,后经奇虎公司努力双方重新签订合同,但合同总金额下降为1,500万元,造成了不低于1,500万元的损失;3、涉案报道造成奇虎公司已经投入的广告费损失46,096,377元;4、涉案报道发布当日奇虎公司股价急跌,股份损失约11.66亿元;5、奇虎公司为消除涉案报道带来的不良影响,还将支出广告费用约142,300,000元;6、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已支出律师费20万元,为保全证据已支出公证费11,500元。  

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则认为涉案报道没有给奇虎公司、奇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主要依据是:1、根据奇虎360股价走势,涉案报道发布当日的股价波动是受大盘影响,就更长周期的数据来看奇虎360股价一直平稳且持续上涨;2、根据CNZZ数据中心提供的桌面浏览器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分析,“360安全浏览器”的市场占有率并无明显变化,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所述软件卸载量急速攀升不实;3、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为推广产品投入的广告费与本案无关,所谓的解约损失亦缺乏依据。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原审请求判令:一、每经公司、经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2013年2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第1996期报纸,并对已经销售的该期报纸立即召回予以销毁,删除每经网及《每日经济新闻》电子报纸网站上的涉案报道及授权转载链接,消除影响;二、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在《每日经济新闻》报纸第一版及每经网首页、人民日报首页、中国青年报首页、法制日报首页、南京日报首页、新浪网、搜狐网、优酷网、360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向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持续90日,予以消除影响;三、每经公司、经闻公司赔偿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是否存在共享的名誉权;2、涉案报道是否存在使用侮辱性语言丑化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从而损害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名誉的情形;3、涉案报道是否存在使用严重失实的内容诋毁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误导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消费群体从而损害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名誉的情形;4、涉案报道是否存在恶意威胁、恐吓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消费群体从而损害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名誉的情形;5、涉案报道是否存在精心设计、以重点大篇幅系列报道的方式,从报道整体结构上全面损害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名誉的情形;6、假定本案侵权事实成立,每经公司、经闻公司是否存在共同侵权行为;7、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损失是否有事实依据;8、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第一、第二项诉请主张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否适当。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分别认定如下:  

一、关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是否存在共享的名誉权。  

法人名誉权的核心是商业信誉,外在表现为企业的名称、品牌、产品和服务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本案证据表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分别系涉案“360安全卫士”软件和“360安全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同时奇虎公司亦是360安全中心网的主办单位,是所有360软件的实际经营者,故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共同的权利。此外,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系共享“奇虎360”这一品牌的关联公司,对“奇虎360”品牌商誉、商品信誉的损害会同时造成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且该实际损害具有不可分割性。而涉案报道不管是从标题还是内容来看,针对的均是整个“奇虎360”品牌和所有360软件,文中既包括对相关360软件技术现象的质疑,也包括对企业经营模式的质疑。故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在本案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二、关于涉案报道是否存在使用侮辱性语言丑化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从而损害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名誉的情形。  

纵观涉案报道,大标题《360黑匣子之谜——奇虎360“癌”性基因大揭秘》、小标题使用“互联网的癌细胞”、“工蜂般盗取用户信息”等语句均揭示了整篇报道的强烈批判性立场,报道中还使用了“癌性基因”、“肆无忌惮地破坏”、“‘一枝黄花’式地疯狂成长”、“癌性浸润”、“网络社会的毒瘤”、“此瘤不除,不仅中国互联网社会永无安宁之日,整个中国都永无安宁之日”、“‘间谍’式地监控”、“反人类”、“通过偷梁换柱的方式掩盖其恶行”、“一对并蒂的‘恶之花’”、“癌式扩张”等带有明显贬义的词汇、语句,并将360比作“监控业主夫妇房事”的“K保安公司”,还引用神秘人物的对话:“你知道你的电脑里有一根来自360的泄污管吗?V3通道!”“什么叫强奸?违背意志,强行插入,并且排射污物!这就是360的一贯行为。”“心想反正他们流氓推广不是一两桩。”文中的上述语言带有强烈的主观感情色彩和尖锐的攻击性,已经明显超出了新闻媒体在从事正常的批判性报道时应把握的限度。  

每经公司、经闻公司抗辩主张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系在安全软件领域和互联网服务领域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个别领域具备垄断地位的企业,故其软件产品的性能及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纳入公共领域,交由公众监督批评,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应对此给予最大限度的容忍。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每经公司、经闻公司仅以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在互联网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部分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较高即认定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依据;其次,即使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产品的安全性涉及公共利益,每经公司、经闻公司作为媒体有代表公众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法律保护的是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即媒体所持的立场应是客观中立的、所作的评论应是诚实善意的。而从前述列举的涉案报道的表述来看,显然已经超出了善意的公正评论的范畴,诸如“粗暴侵犯同行的基本权益,肆无忌惮地破坏行业规则、从而实现其‘一枝黄花’式的疯狂成长”、“癌式扩张”等内容,俨然是站在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竞争者的角度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作出贬损描绘。特别是在指出相关360软件存在盗取用户隐私、暗留“后门”等重大问题时,涉案报道多处引用匿名网络人士及360竞争对手的观点、评论,却对于奇虎公司曾就该些问题作出的澄清及说明、已生效判决的相关认定只字不提,并在此基础上发布带有明显倾向性、定论性的评述。即使不考虑上述评论所依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该些评论也有违新闻媒体在从事舆论监督时应有的客观中立立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且必然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三、关于涉案报道是否存在使用严重失实的内容诋毁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误导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消费群体从而损害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名誉的情形。  涉案报道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360软件的技术问题和360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1、关于360软件的技术问题。根据每经公司、经闻公司的辩称意见,涉案报道中涉及360软件技术问题的事实依据主要来源于独立调查员的现场演示和IDF实验室的检测报告,但独立调查员系网络化名人士、目前身份不明,IDF实验室系民间组织、无从事软件检测的法定资质,故涉案报道的事实来源缺乏权威性。反观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提供的证据,涉案360相关软件的安全性获得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等专业机构的认证,与每经公司、经闻公司提供的证据相比更具权威性。即使如每经公司、经闻公司所述上述认证并非针对涉案报道指称问题,但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对每经公司、经闻公司所称“360安全卫士”、“360安全浏览器”存在的技术现象均给出了相应的解释,以目前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尚不足以形成定论。在此情况下,涉案报道却以举例、比喻、“业内专家”观点引述等方式以小证大,夸大、强化了上述技术现象,恶意引导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消费群体在没有官方权威部门对上述夸大事实予以确认的前提下,误信每经公司、经闻公司报道内容,臆想出严重的隐私受侵后果,从而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2、关于360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涉案报道的信息来源主要是独立调查员、SY等网络化名人士以及IDF实验室万涛的分析认证,网民对相关情况的反映和在先媒体的相关报道,其中大部分内容在涉案报道发布之前已受到业内关注和讨论,相关观点亦非涉案报道首次提出,且关于360产品在苹果商店下架引发业界猜测、奇虎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约谈以及360软件的一些技术措施被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事实确实存在,故涉案报道的该部分内容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而非凭空捏造。但文中对360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技术手段的分析认证以及得出的结论缺乏权威性,且在选取之前媒体报道时仅选择了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不利的负面报道,存在一定的倾向性,有违新闻报道全面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客观反映事实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以确定性、批判性口吻陈述相关结论,系对片面事实的夸大,必然会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综上,在相关技术问题尚无定论的情况下,虽难以认定涉案报道的内容存在严重失实,但涉案报道夸大事实、引导读者对尚无定论的问题产生确定性结论的做法,亦构成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四、关于涉案报道是否存在恶意威胁、恐吓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消费群体从而损害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名誉的情形。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该项诉称主要基于涉案报道中对360相关软件盗取用户隐私和存在“后门”的确定性表述及批判性评论,以及文中所提到的360遭到法院判决8连败,被百度、网易、宝钢、招商银行等大型公司卸载等内容,据此恐吓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消费群体360产品存在安全风险、诱导用户卸载。所谓恶意威胁、恐吓,是指以某种手段挟制他人、使之感到畏惧恐慌、从而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事情。就涉案报道来说,虽然部分用语有“危言耸听”之嫌,且文中的相关内容确有可能使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消费群体对360相关产品的安全性以及“奇虎360”的品牌形象产生质疑,但尚不足以导致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消费群体因为感到恐慌而不得不卸载360相关软件的情形,故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所述涉案报道存在恶意威胁和恐吓,不予认定。  

五、关于涉案报道是否存在精心设计、以重点大篇幅系列报道的方式,从报道整体结构上全面损害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名誉的情形。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诉称从涉案报道的制作、发布、体例、篇章结构、标题、语言特点等方面看,涉案报道系每经公司、经闻公司有意策划、积极主动地实施针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则辩称涉案报道所涉及的全部事实均源于其他信息源,且在每经公司、经闻公司采编刊发之前已为公众所知悉,并非每经公司、经闻公司自行杜撰、捏造,更谈不上精心设计。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涉案报道系针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及其产品的批判性系列专题报道,报道的版面、体例、标题、语言等方面均体现了这一点。每经公司、经闻公司作为新闻媒体,对受到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大篇幅专题报道系其日常报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其吸引读者注意、提升自身影响力的有效手段,故仅以涉案报道的结构、篇幅等来认定每经公司、经闻公司系有预谋的侵权行为缺乏依据。其次,虽然每经公司、经闻公司无法提供据以作出涉案报道的采访、调查记录,但从文中有大量对相关360软件的技术现象进行实际操作与分析的详细描述来看,可以确认记者在刊发涉案报道之前作了一定的核实与查证,而非简单地将针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负面报道予以汇总,不排除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在确信相关技术问题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发表涉案报道的可能性。鉴于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在着手调查和编写报道之前已丧失新闻媒体的中立立场,故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所述涉案报道系每经公司、经闻公司有预谋的整体侵权行为,不予认定。  

六、关于每经公司、经闻公司是否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的问题。  

根据《2012年《每日经济新闻》系列媒体平台版权声明》,《每日经济新闻》系列媒体包括每日经济新闻报、每经网、每经智库、移动客户端等平台,各平台享有的版权内容均仅限在每经网作为第一网络平台发布。未经每经公司书面授权许可,任何其他网站都无权使用每经网发布的享有版权的内容。从该声明可以看出,虽然每经公司、经闻公司系独立的经济主体,但每经公司出版的《每日经济新闻》和经闻公司经营的每经网实际上属于同一媒体的不同发布平台,涉案报道亦是在《每日经济新闻》纸质报纸和每经网同时发布,且网络平台的发布扩大了涉案报道的传播面,给奇虎公司、奇智公司造成了更加广泛的影响。故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关于其只是涉案报道的网络转载者的辩称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不予采纳。每经公司作为《每日经济新闻》的主办单位及每经网发布文章的版权所有人,经闻公司作为每经网的主办单位,同时发布涉案报道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就其侵犯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关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损失是否有事实依据的问题。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主张的损失主要包括:1、“奇虎360”品牌价值损失26,722万元;2、已投入的推广费用损失19,265,757元;3、因客户要求解约造成的损失1,500万元;4、已经投入的广告费损失46,096,377元、为消除不良影响支出的广告费14,230万元;5、2013年2月26日股价下跌导致的损失约11.66亿元;6、律师费20万元,公证费11,500元。  

根据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提供的证据,关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委托D作出的《“奇虎360”品牌价值损失评估报告书》,该份报告书进行评定估算的具体步骤为:(1)听取委托方对企业情况、品牌受损情况和现状的介绍;(2)在评估人员的指导下,委托方申报评估资料;(3)根据委托方申报资产的内容,评估人员到企业现场查阅核实有关文件资料,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解、分析,掌握委估资产情况;(4)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委估资产的评估方法;(5)开展市场调研、行业调查工作;(6)对资产进行价值估算。从上述步骤可以看出,评估结论所依据的主要原始数据均由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单方提供,而该些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尚缺乏其他来源证据予以佐证。该份报告书确认“奇虎360”品牌受损的主要依据为受涉案报道影响、360软件的卸载量明显增多,导致2013年第一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环比增长率明显下降。但软件卸载量由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自行统计,是否真实客观无法考证,且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旗下软件均为免费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卸载量与营业收入之间不存在直接联系,而该份报告书中对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即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软件卸载量对营业收入的影响等方面未予陈述和分析。综上,无法根据该份报告书所提供的评估结论认定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关于因N提出解约而导致的损失,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提供的奇虎公司(乙方)与N(甲方)之间的原《2013年度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协议》第8.2条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且不能用于抵付推广费用,且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经给予甲方推广服务价款的折扣优惠以及配送优惠。”根据该约定,N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奇虎公司对此有提出抗辩之正当权利。现奇虎公司自愿与N进行协商并降低合同约定的框架金额,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行为即使导致了相关损失,亦不必然属于每经公司、经闻公司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主张的其他具体损失,原审法院认为:1、关于股价下跌导致的损失,因股价的涨、跌受诸多因素影响,每经公司、经闻公司侵权行为与2013年2月26日“奇虎360”股价下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密切程度难以确定,且单日股价的涨、跌并不必然造成持股方股权利益的受损,故该情况对认定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损失仅具有参考功能,而无法直接作为损失的具体数额予以认定;2、关于推广费用损失,因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所称软件卸载量系其自行统计,真实性和客观性无法确定,且用户卸载360软件的原因是否均为涉案报道所致亦无从确认,故无法将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计算结果直接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3、关于广告费,在媒体投放广告系企业正常的宣传推广手段,将涉案报道发布前、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广告费投入均作为每经公司、经闻公司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缺乏依据。  

因现有证据均难以直接作为认定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依据,法院在确定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应当赔偿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奇虎360”商标及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企业的市场价值。作为互联网“免费安全”商业模式的首创者和践行者,“奇虎360”在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多年的运作下已经成为中国互联网安全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旗下“360安全卫士”、“360杀毒”、“360安全浏览器”、“360手机卫士”等软件产品均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2011年3月30日,奇虎公司的协议控制方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2.256亿美元。2012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329,032,000美元,净利润46,746,000美元,资产总额为689,529,000美元。2、每经公司、经闻公司侵权行为给奇虎公司、奇智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360系列软件的评价降低,由此导致用户卸载带来的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推广费用的损失;360安全中心网的流量减少;广告收入的减少;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品牌和企业声誉受损。3、涉案报道的广泛传播。涉案报道同时发布在纸质报纸和电子平台,并借助互联网迅速传播,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造成广泛的负面影响。虽然对于360相关软件安全性的质疑在涉案报道发布之间就已经存在,但涉案报道以记者经过数月调查取证、揭开层层内幕的确定性口吻,用多个版面予以深入阐述并加以激烈批判,易使社会公众形成此事已有定论的看法,导致部分持怀疑、观望态度的360用户转变立场。4、每经公司、经闻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5、新闻媒体批判性报道致法人名誉受损所应承担的责任限度。新闻媒体是公众了解社会各类信息的重要渠道,在社会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当新闻媒体在行使该项权利时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致使新闻报道对事实的描述和评价发生严重偏颇时,因公众对媒体的信赖和新闻报道广泛传播的特性,对法人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同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害更为严重。故新闻媒体的责任限度仅属于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不应成为侵权赔偿范围的主要酌定因素,在确定新闻媒体因其侵权报道致法人名誉受损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应重点考虑其在进行新闻报道时的主观恶意程度。本案中,虽然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所述每经公司、经闻公司与其竞争对手腾讯公司之间存在间接股权联系缺乏证据,但从涉案报道所持的立场、所使用的语言来看,显然超出了客观报道的界限,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产生该种怀疑亦非毫无道理。每经公司、经闻公司作为新闻媒体在行使自己的舆论监督权时理应更加严谨、客观,恪守职业道德底线,从而避免新闻报道侵权的发生。6、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本案的部分证据办理公证以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是必要的、合理的,为此支出的公证费应予全额支持,律师费根据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代理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的复杂程度及本案诉讼标的额,参照相关律师收费标准酌情予以支持。  综合以上因素,原审法院在无法确定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情况下,酌情确定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应连带赔偿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万元。  

八、关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第一、第二项诉请主张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否适当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均属于法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应予支持。但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第一项  诉请中要求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召回已经销售的2013年2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第1996期报纸不具有可操作性,不予支持。此外,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以侵权行为实际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为限,故按照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提供的证据,确定每经公司、经闻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为《每日经济新闻》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每经网(*)首页显著位置,新浪网(*)的财经和科技版块、搜狐网(*)的新闻版块、中青在线网(www.cyol.net)的法治新闻版块等网站版块首页显著位置。  

据此,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1、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销售2013年2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第1996期报纸,删除每经网(*)上的涉案报道及授权转载链接;2、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50万元;3、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日在《每日经济新闻》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每经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在新浪网(*)的财经和科技版块、搜狐网(*)的新闻版块、中青在线网(*)的法治新闻版块首页显著位置就其侵犯名誉权行为向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事先经原审法院审查);4、驳回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共同负担145,900元,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共同负担145,900元。  

每经公司、经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共同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每经公司、经闻公司进行行为保全,属于错误裁定,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未对涉案报道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查明,也未对本案涉及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查明;原审法院对于涉案报道的评论立场、新闻来源以及侵权的主观故意的认定错误;原审判决对于赔偿的金额认定错误。综上,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负担。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共同答辩称,行为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非二审审查范围;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媒体应当就其报道内容属实以及不具有侮辱性承担举证责任;150万元赔偿金额尚不足以弥补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每经公司、经闻公司的不实报道已经构成侵权,其上诉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由上海浦东软件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以证实“360安全卫士”存在技术问题以及涉案报道不构成侵权。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质证后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原审审理中涉及的IDF实验室鉴定报告如出一辙,并无新的结论,同时亦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360安全卫士”不存在窃取用户信息和隐私;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不具有证据效力,不应采信。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无新的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本案法律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刊发并登载的涉案报道对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以及基于该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纵观数篇报道文章的内容,可以确定上述报道文字引用普遍存在尖锐苛刻、个别存在使用侮辱性语言的现象,已经超出了新闻媒体正常行使批评监督的界限,依法已经构成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名誉权的侵害。至于上述报道的内容实质是否亦构成严重失实,因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尚无明确结果,同时亦非本案审理的范畴,故本院不作定论。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因侵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予以承担。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确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本案中,每经公司、经闻公司属财经类颇具影响力的新闻媒介,而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又系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知名企业,前者的大幅报道势必对于后者的经营、商誉等构成影响,虽然损失难以完全举证证实,但原审法院结合六点因素综合考量损失的确定,兼顾惩罚和补偿,亦具有合理性,故本院予以支持。每经公司、经闻公司的上诉事由,因缺乏必要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由上诉人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严耿斌代理审判员胡玉凌代理审判员刘雯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书记员陈天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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